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王珊)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集装箱销售租赁业务,为了提升业务竞争优势,B公司多次在A公司集装箱上张贴含有自己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广告贴纸,A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A公司认为,B公司与自己同属集装箱行业的竞争者,B公司在原告出租给客户的集装箱上恶意张贴广告,该竞争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A公司与B公司是行业竞争者。两公司均从事集装箱的经营活动,都是住人集装箱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在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其次,两公司所在地区未形成行业规范。在原被告经营区域,未成立住人集装箱行业协会,也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范,企业之间没有如禁止张贴广告单此类经营默契。再次,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并未破坏A公司的竞争优势。众所周知,小广告的信息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可信度极低,公众甚至认为小广告是欺诈信息,一般都不会根据小广告直接作出交易的决定,张贴广告的B公司也就不会因此获得交易机会。
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法院也特别指出,B公司的行为确属不当,不但破坏了集装箱的外观,影响了市容市貌,也可能损害了A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可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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