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王珊)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都知道自己的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薛某与闻某、施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薛某将名下房子售卖给施某二人,后因房屋涉及到孔某债权的实现,孔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明,闻某和施某是夫妻,一直在薛某父亲公司工作,薛某父亲因为自身问题没有贷款资质,薛某父亲就和施某二人商量,将薛某名下房产售卖给施某夫妻,由施某夫妻将房屋向银行抵押,贷到的款项转给薛某及其父亲。
施某夫妻二人同意了,薛某父亲积极寻找中介办好了所有流程,施某将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获得了贷款160万元,又去另一家银行办理了装修贷款获得30万元,施某将190万元贷款全部转给了薛某及其父亲。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是薛某,薛某父子答应,房屋每个月的银行欠款由他们负责归还。
法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薛某作为出售人,闻某、施某作为购房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系将讼争房屋用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且闻某、施某并未支付购房款,并无真实的买卖房屋意思表示,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就案涉房屋所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欠缺法律关系必备生效要件而无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都知道自己的所表示的意思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薛某与闻某、施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具有将讼争房产转让给施某夫妻,由施某夫妻支付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薛某与闻某、施某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均是虚假的。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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