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组织军训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某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审理中,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学校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在确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时,如对学校课以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学校出于自身考虑,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课外实践等,这与发展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不符,从长远来看也会侵害学生接受正常教育的合法权益。故该案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军训场所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因学校在组织军训时均开展了上述工作不存在过错,故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海门法院 孙锋)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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