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执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近日,盐城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集中宣判活动。
此次活动共对6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2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应邀旁听。
为充分发挥打击拒执犯罪对被执行人的震慑作用,全市法院还专门通过电话通知或拘传等方式组织80余名被执行人“沉浸式”旁听,亲身感受执行威慑。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彰显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37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宣判后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到位金额249.49万元。
1、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某系原响水某公司实际经营人,2021年5月24日法院判令被告人苏某某实际经营的某公司给付某海公司货款50万余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响水某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某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响水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查封该公司名下位于其厂房内的所有生产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明知设备被人民法院查封,仍以40万元的价格将被查封的设备出售给某科技公司。
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响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擅将查封货物抵债,“借名”隐匿财产,获刑!
基本案情:申请人武进区某电机厂与被执行人王某、陆某买卖合同案,申请人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院于2017年7月将王某位于无锡某工业园内的电动车配件等货物予以查封。王某在明知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被查封的电动车及配件等抵给他人偿还债务。后电机厂将王某诉至大丰法院,大丰法院判决王某向电机厂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大丰法院经调查发现,2019年1月至2023年11月间,王某为隐藏、转移财产,使用多名亲属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险、二手汽车、交强险等3.5万余元,向其配偶微信转账或代为支付人民币47万余元。另查明,王某涉及其他民事纠纷11起,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均未如实报告财产亦未履行。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在负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大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借名”隐匿财产逃避履行,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9日,东台法院判令鲁某某归还东台某银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邓某1、邓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东台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020年鲁某某先后两次与东台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均未能按协议履行。2021年,东台某银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邓某1、邓某2履行了全部款项。邓某1、邓某2向鲁某某追偿未果后,分别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鲁某某人民币34万余元、33万余元。因未发现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东台法院发现鲁某某于2020年起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接收大额款项,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及日常消费,逃避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没有告知法院其有可执行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判决结果: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东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盐城中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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