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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三厂法庭走进企业巡回审判

发布时间:2024-09-26 16:08:58 来源:中国报道

“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的通知》,颅脑损伤开颅术后遗有智能、精神障碍并已评定伤残的,因颅脑损伤开颅术评定的十级伤残不再适用。故本案中残疾赔偿金按一个八级伤残予以计算。”

这是9月24日下午一场巡回审判中的一幕。该次巡回审理由海门法院三厂法庭鲁建春法官带队,系一起机动车同电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为普法进企业,加强全民法治意识,巡回审判安排在“江苏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进行。

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为头部受伤,在司法鉴定意见中鉴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究竟如何认定伤残等级的计算。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内容,鲁建春在庭审中详细向原、被告解释了对此的相关规定。因该案实际赔偿金额较大,各方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巡回庭审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让审判权利在阳光下进行,便民、利民,均是海门法院审执案件的宗旨。三厂法庭通过巡回庭审的方式,让更多的企业、人民群众参与案件、旁听案件,将案件的公开审理做到最大;让庭审深入企业、村居,拉近法律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群众切身参与,更加真切的受到普法教育。(祁宏亮)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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