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中标某保障房中心发包的安居项目中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工程中变更及签证需由发包方、监理方认可,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发包方、监理方确认。按进度进行付款,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总价的70%,满一年后付至95%,余5%作为质保金。
某建筑公司按约施工,该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其取得合同总价50%的工程款。审计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内造价及合同外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及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增加工程量造价争议较大,致使审计工作无法推进。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障房中心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障房中心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未完善签证手续部分的造价338万余元,只有某建筑公司自制的相关签证资料,没有项目发包方及监理方的签字确认,该部分只有部分照片、网页截图、相关的收据以及签收单等证据,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项系应某保障房中心要求施工,亦无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确已实际发生,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是多少。故某建筑公司对未完善手续部分的工程造价,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遂判决某保障房中心支付除了未完善签证手续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及利息。判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工程签证一般是指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通俗解释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如合同约定,工程中变更及签证需由发包方、监理方认可,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而承包方未能提供项目发包方及监理方签字确认的签证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果发包方对承包方自制的相关签证不予认可,而承包方既未提交签证内容系因发包方指令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完成争议签证所涉内容后向发包方提交现场签证主张权利,发包方逾期不予答复等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清江浦法院 叶鸣 郑云霞)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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