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作数。”法庭上,A公司负责人连忙否认。
这是什么情况?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A公司的介绍,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了备案登记手续。然而,在与其他房主的交流过程中,李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购房价,每平方米竟然高出市场价2000元。李女士感到非常生气,她随即要求A公司和房产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面对李女士的诉求,A公司和房产开发商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失望之余,李女士试图通过投诉的方式使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平息这场纠纷,2021年3月,在房产开发商的协调下,李女士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措辞严谨,内容如下:“鉴于乙方(李女士)经甲方(A公司)的促成,购买了位于***的房屋,甲方为回馈乙方,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柒万元。2.甲方赠送乙方一份家电大礼包,并在房屋交付后,将赠送的家电大礼包交付给乙方。”双方同时以协议附件的方式确定了大礼包的内容及价值。协议签署后,A公司如期向李女士支付了70000元人民币,然而,协议中约定的家电大礼包却迟迟没有兑现。李女士多次联系A公司,但对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无奈之下,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其与李女士之间的合同系赠与合同,A公司作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A公司现撤销协议中约定的向李女士赠与家电大礼包的行为。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女士与A公司签订案涉协议系双方为了解决李女士购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A公司主张案涉协议系赠与合同,该公司具有撤销权,与客观事实相悖,案涉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泰兴法院 陆莉)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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