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吴秋璇)夏日炎炎堵心口,矛盾化解添清凉。近日,泰兴法院济川法庭法官远赴武汉,成功调解了一起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A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A公司)为上海A公司承建的武汉某产业园项目幕墙工程提供外立面玻璃供货服务。因江苏A公司生产能力不足,为提高生产速度,原告遂将部分外立面玻璃交由武汉甲玻璃厂供货。后经武汉甲玻璃厂介绍,原告江苏A公司与被告武汉乙玻璃厂签订《玻璃采购合同》一份。
嗣后,上海A公司向原告江苏A公司表示,工程已进入尾声,但在现场幕墙安装基本结束时,发现在单元板块安装上墙后1号楼第三批单元板块玻璃(14层-屋顶层)有严重的色差,要求江苏A公司速到现场查看原因并给出解决方案。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原告江苏A公司按生效判决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向被告武汉乙玻璃厂提出索赔请求。该案审理中,被告武汉乙玻璃厂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江苏A公司支付货款。
眼看好好的合作单位成了“冤家”,为查明案件事实,钝化矛盾,避免损失扩大,案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顶着高温,从泰兴赶到武汉,准备实地勘察现场玻璃的情况,并对纠纷进行调解。
到了工地才发现,想勘察清楚真不是件容易的事。由于产业园较大,案涉玻璃分布在园区多个不同位置。承办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一起,顶着烈日,将606块涉案玻璃逐一清点、勘验完毕。
“合同约定的是PLE70B型,但现场的是PLE70,虽然都属于单银类型,但是反射率参数还是有不同的,请解释一下原因……”在案件调解时,法官专业的术语表述、准确的行业标准,一下子让原被告双方都打起了精神。原来,为了更好的调解案件,在来武汉前,承办法官特意向专业人士请教了玻璃行业的相关知识。
随后承办法官就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确定争议焦点,提供化解方案。在调处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并进行充分的释法析理。
最终,在法庭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这一起历时近一年,经历多次开庭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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