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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乡间骑车生纠纷 法院释法明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9-23 17:09:27 来源:中国报道

少年骑自行车在乡间玩耍,在邻居家门口撞伤4岁幼儿。事发时未报警,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双方争执不休。

近日,高港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两名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承办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自动履行了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的成功办结,生动体现了法院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02月,年仅10周岁的王某在村乡道路上骑着自行车,经过其右侧间隔邻居门口,与该邻居家年仅4周岁的周某均摔倒在地。原告周某以被告王某将其撞至十级伤残为由,要求王某父母赔偿其21余万元损失。原被告系左右间隔邻居,事故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而且事发时未报警,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01事故突发,责任迷雾待解

两家是邻居,事故发生时,除周某奶奶在路边菜地择菜外,无其他人在现场,双方家长赶到现场后也均未报警。周某住院后被诊断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两次住院后未能康复,后又住院两次,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周某及其父母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赔偿21余万元损失。期间,王某父亲前往医院支付了周某前两次住院的医药费中个人自负部分。但王某父母称周某受伤与王某无关,系周某自己摔伤,前期支付的两次住院医药费系周某父亲向其借款,平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如何认定事故及责任?如何服判息诉?如何化解邻里间矛盾?

02法律介入,公正裁决显威

法官仔细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对案情有了全面地掌握。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骑车撞伤周某,但根据病案资料,周某受伤系左侧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而事发地坐北朝南的院子大门斜坡坡度并不高,能够排除第三者暴力、高处坠落原因致周某受伤的情形。王某从东向西骑行,周某出门受伤部位为左侧腿胫骨,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胫骨粉碎性骨折的特征。结合事故发生现场、受伤情况、现场及就医时当事人的反应、垫付医药费的金额、关于垫付医药费法律关系的陈述和事后追索情况、双方日常邻里关系相处的习惯、当事人的陈述等情况,认定周某受伤系由王某骑自行车碰撞所致。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均无其他证据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具体经过的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事故发生地点、双方的年龄、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大小、案涉车辆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酌定被告王某的父母对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案涉事故损失的40%。一审判决王某父母赔偿原告周某11万余元。

03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促和谐

审理期间,法官多次向双方父母了解孩子的近况,并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进行解释,着重对裁判文书进一步论证说理,引导其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邻里关系、孩子身心健康等方面综合考量,钝化双方矛盾。

考虑到不影响王某学业,高港法院等到其中考结束后,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严格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表现出了高度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感,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案结事了的真谛。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造成另一未成年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的风险驾驭能力相对较弱,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操作不当、速度过快导致交通事故,不仅需要家长承担责任,还可能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甚至祸及自身和他人生命。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依托学校、社区、媒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为未成年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高港法院也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安全意识教育以及社会共治等措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兰花  褚钰婷)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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