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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抖币”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2-12-06 13:27:46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韩燕)“抖音”已成为现下众多网名休闲、娱乐、购物的重要平台,在该平台充值获得的“抖币”等虚假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也成为理论、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虚拟财产应根据具体案件来区分它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是否可以流通支配、是否可以被他人占有等方面来综合判断他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丁某商谈抖音相关业务,丁某向李某提供了自己的抖音账号及登录短信验证码,被告人李某使用其华为手机登录了该抖音账号,后未退出登录状态。2022年11月,被害人丁某向该账户充值人民币18万元,获得抖币180万个。被告人李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使用其持有的VIVO手机登录自己的抖音账号,同时使用华为手机操作被害人丁某的抖音账号,以购买礼物打赏的方式盗刷抖币180万个,转至本人的抖音账号,获得180万个音浪,后李某从该抖音账户内提现人民币1万元,其余音浪仍在其抖音账号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持有的用于作案的手机2部,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丁某退出人民币1万元。

法官析案

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盗窃的是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并无客观上的价值,只是用于获取虚拟服务,不具有财产属性,李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抖币是通过人民币充值而来,有固定的兑换比率,可用于购买产品或提现,具有财产属性,李某应当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对本案的定性主要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最终如何认定就要考虑两个罪名的区别及竞合关系,两罪在窃取行为这个层面是重合的,但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本案的关键还是被窃财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如具有财产属性,则构成盗窃罪,如不具有财产属性,是计算机系统数据,则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于虚拟货币,2010年文化部就网络游戏下发了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虚拟货币就作出了界定,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这道出了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是电磁记录,是电子数据,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抖币是由抖音平台发布的,它的单位、价格是发行单位自行定下来的,不是市场交易所得,也仅能在抖音平台使用,不能用于自由流通交易,不具有财物的交换属性,抖币只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无法用价值估算的数据,因此不属于“公私财物”的范围。李某使用非法手段侵入丁某抖音账号,通过打赏等方式获取丁某的抖币,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虚拟财产不能一概认定为计算机系统数据,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从虚拟财产是否有经济价值、能否自由流通交易、是否能被他人占有等方面来综合评判。普通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游戏玩家通过法定货币购买游戏币或装备,投入时间精力进行升级等获得的虚拟财产,只能在游戏内使用,即使通过出售转移所有,该交易仍在游戏范围内,不具有财物的流通属性。但本案中的抖币是被害人直接用人民币这一法定货币向抖音平台充值而来,抖币与人民币之间有固定的兑换比率,抖币可用于购买平台上的各项产品和服务,其中购买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可将抖币转化为主播的音浪收入,音浪可提现为人民币,从而实现流通的闭环。可以说,抖币就是抖音平台内的货币,能够自由流通、交易,而且和法定货币人民币之间有着相对固定的兑换比率,盗窃抖币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现实财产受到损失,增加了犯罪人的现实财产,抖币并未超出“公私财物”的语义范围,具有财产属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又一个形态,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会或迟或早的影射到网络上,其中当然也包括违法犯罪。网络社会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中也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和法律,否则可能会刑罚加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网民朋友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切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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