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 (通讯员 申丽)诗人舒婷在《致橡树》中为人们描绘了理想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夫妻应当相亲相爱、相濡以沫,应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关系远不如诗歌中所描述的那般美好。近日,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吴某(男)于198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21年初,张某不幸被确诊为肺癌,起初,吴某还能陪同妻子一起寻医问药,但不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吴某一气之下从家中搬出,置张某于不顾,亦不再负担张某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等。张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收入来源,根本无力负担自身的高额医疗费用,身体状况急转直下。考虑到婚后双方名下共有三套房产,张某要求吴某配合其处置其中一套,用于其疾病治疗,但吴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张某多次请社区帮忙调解,甚至报警求助,均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婚内夫妻财产。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罹患重疾,且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吴某作为配偶,理应给予张某照顾和关爱,并积极协助其进行治疗,争取早日康复。现吴某长期疏于对张某的看护和照顾,亦不同意支付其医疗费用,张某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就婚内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三套房产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结语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本是同林鸟,应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夫妻之间应尽的法定扶养义务,切不可“大难临头各自飞”。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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