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栾艺伟)2017年3月,陆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陆某至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并按照物流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审批并获许可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约定陆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1820元/月,若低于当地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2018年9月,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6月工资及工作以来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结合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支持了陆某关于支付2018年6月拖欠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但关于陆某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法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但对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有关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本案中,综合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陆某从事的工作岗位性质和内容以及物流公司获得的行政许可等多方面情况,可以认定陆某所从事的实际工作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无需支付陆某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的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虽然不执行相应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也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自身也要在工作中注意劳逸结合,保证身心得到必要的休息。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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