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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获赔保险金后为何又被保险公司如数追回?

发布时间:2024-09-12 16:18:40 来源:中国报道

甲(托运方)与乙物流公司(承运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承运方的义务包括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运输的货物承保,投保人为乙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甲公司。在运输途中,上述货物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货车内货物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丙保险公司以保险货物本身缺陷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向甲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后甲公司将其享有保险权益转让给乙物流公司。乙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丙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了乙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丙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现丙保险公司认为其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乙物流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故其诉至海门法院请求乙物流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承运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系案涉货物损失是否由承运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与被保险人甲公司存在运输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明确案涉货物货损、灭失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乙物流公司对此亦未进一步举证,故其应承担货损赔偿的终局责任。丙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故海门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丙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乙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丙保险公司向乙物流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首先,乙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系独立于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民事主体,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限制保险代位求偿对象限制扩及的外延。其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投保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或投保人的违约行为等产生。故丙保险公司依据案涉《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主张代位求权偿,应予支持。最后,被保险人是甲公司,因货物损失而获得丙保险公司赔偿的主体应为甲公司。乙物流公司是案涉保险的投保人,其获得丙保险公司赔偿的原因在于受让了甲公司的保险权益。乙物流公司如欲分散可能产生的向甲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其可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但不能因其为甲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而免责。

近日,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典型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析乙物流公司获赔保险金后为何又被保险公司如数追回的原因,需厘清乙物流公司、丙保险公司在两案中的请求权均获支持的基础。

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因货物损失而获得丙保险公司赔偿的主体应为被保险人甲公司。前案中,虽然丙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赔付对象为乙物流公司,但乙物流公司系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获得丙保险公司赔偿的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甲公司将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乙物流公司。故丙保险公司已在前案中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甲公司的保险金赔付义务。

该案中,依据代位求偿权的原理,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此为法定的债权转让。丙保险公司在履行完赔付义务后即可代被保险人甲公司之位,基于货运合同关系向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乙物流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乙物流公司在前案中获得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系基于甲公司依约转让给其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而丙保险公司获得乙物流公司的赔偿系基于法律的规定甲公司转让给其的货运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物流公司原欲分散可能产生的向甲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而投保了案涉保险。但由于乙物流公司对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的认识缺失,导致其投保了被保险对象为甲公司的保险合同,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发生了乙物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保险权益,取得保险金后又被保险公司如数代位追偿,并因此承担了案涉火灾纠纷的终局责任。

(海门法院 孙锋 黄清清)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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