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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首份!姜堰法院发出《家庭赡养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4-09-12 11:46:3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陈婉肖)近期,姜堰法院溱潼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主办法官郁峰在调解过程中,发出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年过八十的王大爷自2021年4月老伴去世以后,身边一直无人陪伴且多年病痛缠身。3个子女就赡养问题互相推诿,多次请人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昂的医疗费及长期孤身一人让王大爷苦不堪言,无奈之下,王大爷来到溱潼法庭起诉3名子女,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

郁峰在了解到王大爷的情况之后,立即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二女儿和小儿子都愿意赡养王大爷,而长子几年前就因赡养问题与王大爷闹到了村委会,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但长子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按时支付赡养费。

为了消除隔阂与误解,重塑亲情,郁峰巧妙通过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换位思考、家庭和睦、孝文化以及法律义务等耐心劝说。最终,在郁峰的见证下,王大爷与其长子再度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了赡养费的给付方式。

调解协议虽已就赡养费用进行约定,然而,赡养义务的内涵远不止于此,它涵盖物质供养与精神慰藉的双重维度。为了督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姜堰法院向王大爷的长子发出了《家庭赡养指导令》,要求他除了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外,还应当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

法官寄语:

赡养老人不仅是每位子女的法定责任,更是源自内心深处的情感担当。“你抚育我幼时成长,我陪伴你安享晚年”,这句话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单纯的物质支持如给付赡养费虽不可或缺,但绝非终极目标。老年人的亲情情感需求同样应该被重视,每一位子女都应自觉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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