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有所扶、残有所助。司法为民从来都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体现在办理案件的细节之中。近日,盱眙法院马坝法庭庭长王云云在调解一起案件的过程中,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导向,让“司法为民”跃然纸上。
某社区居委会因危房改造工程对社区居民蒋某的房屋、土地、树木进行征收,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蒋某87000余元,后社区迟迟不发放补偿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蒋某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区居委会履行补偿协议。
王云云在接收案件后主动对接原、被告了解情况,得知蒋某的亲戚梅某在房屋被征收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蒋某与梅某因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而蒋某患有精神疾病,梅某精神二级残疾,同时还是村里的低保户。
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症状最重,四级则最轻。精神二级残疾,意味着梅某基本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牵涉的两名当事人都是特殊群体,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非常迫切,我认为有必要将梅某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分析案情后,王云云作出了决定,并通知梅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王云云多次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调查房屋建设、居住情况,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蒋某、梅某与社区就补偿金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近年来,盱眙法院马坝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回应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将司法为民化为巨大的精神动力和实际工作标准,落实在每一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将公平正义送到群众身边的同时,实实在在传递司法温情。(施静)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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