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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因为多找了几家中介,我就成“跳单”了?

发布时间:2024-09-06 10:38:57 来源:中国报道
基本案情

张某(案外人,系房东)有A小区房屋一套,委托小唐中介公司唐某代为出售。同年9月3日,被告蔡某将买房的意图和要求告知原告佳佳中介公司,原告遂为其寻找合适房源。后原告通过赵某(案外人)了解到A小区张某房屋售卖信息,并拿到房屋钥匙。同月5日,原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带蔡某至案涉房屋现场查看,赵某以房东身份在场洽谈房屋买卖事宜,并向蔡某报价145万元。因蔡某在此前洽谈购房事宜过程中见过赵某,并知晓赵某系房屋中介人员而非房屋真正的房主,故当场未对是否同意肖某和赵某提出的房屋报价等作出回应。后蔡某在小唐中介公司唐某处了解到该房屋出售信息。同月9日,唐某通知蔡某与房东张某见面,双方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当日,蔡某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138.6万元出售。合同签订后,蔡某便支付张某定金5万元。此外,蔡某亦向小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另查明,张某与原告中介及赵某并不相识,亦未委托其代为出售案涉房屋。

法院判决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并未向被告提供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直接联系和当面磋商的机会,且原告存在故意隐瞒其均未得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事实。而房屋信息来源的真实情况以及中介行为是否得到卖房人授权均属于应当向购买人如实披露的重要信息。因此,原告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其他中介方促成交易。原告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获悉案涉房屋真实信息,并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促成下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取得直接联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利用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构成“跳单”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其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实践中,中介合同名称多样,如“房屋买卖服务合同”“看房确认书”等,然则合同的性质并不以其名称决定,而是依据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即是否具备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提供房屋买卖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并据此收取费用的条款。其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即因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使得委托人取得了其自身并不了解的房屋信息,并依据该信息最终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其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如委托人在不通过中介人的情况下直接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签约;委托方将房屋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买卖合同相对人签约等。

本案中,被告蔡某并非接受原告的中介服务后绕开其直接订立合同,而是在多家提供服务的中介中选择其中之一接受其服务,且案涉房屋信息并非原告所独有,唐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房屋中介,其亦能向被告蔡某提供案涉房屋信息,即交易机会。被告蔡某作为买方,其订立合同并非利用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而是通过案外人小唐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并据此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故被告蔡某的购房行为不符合“跳单”构成要件中“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亦不构成“跳单”。

(淮安区法院 常虎)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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