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注册成立某电子商务公司。另案处理的杨某某等人在短视频网站投放虚假广告,诱使有开网店需求的人员点击广告链接并填写个人信息,以此收集被害人微信号或手机号等信息。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从杨某某等人处购买被害人信息后,利用被害人没有货源的特点,以可以低价获得厂家直供的官方货源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以1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其三十至五十元购入的仅为数据链接的货源软件。截止案发,总诈骗金额达6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及其具有的不同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邓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加。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骗局老套路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假借合法经营外观,以提供加盟开店为幌子,虚构公司专业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该案警示社会公众在创业过程中要注意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信网络上未经查证的加盟开店等广告链接,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盐城中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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