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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调解16件,海门法院建设工程纠纷诉前调共建机制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24-09-03 16:23:52 来源:中国报道

“第一,申请人诉称已收款有误,漏计了108000元。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提供给申请人是为了税务部门开票用的,对被申请人不应有约束力。第三,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单形成于2022年年中,真实性存在疑问。案涉项目开工时间2021年6月18日,验收时间是2023年8月3日,不可能在项目还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进行结算。在结算单上签名的项目经理,并没有结算的权限,其签署的结算单也不能代表公司意见。第四,项目在验收过程中,申请人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整改、返工、罚款,我方损失120000元。”8月27日下午,某装饰涂料厂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案在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调解室进行,某建设工程公司做了上述激烈的抗辩。双方之间的交流陷入僵局。

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调解室调解员采取了几项措施,一一厘清双方的争议点。一是安排双方当场核对银行流水,确认实付款数额。二是询问双方实际施工的内容、范围、开工和完工时间,确定工程量和计价方式。三是针对结算单的效力,从形成时间、形成过程、项目经理的权限、有无进行审核、有无向公司领导报告等方面查证。经过调解员工作,双方都认可结算单存在瑕疵,结算价需要重新商定。通过调解员引导,双方同意采取总价下浮的办法,现场确定结算金额。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当场签订了调解解协议。就此,海门法院与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建立共建机制以来第一案调解成功。

在7月19日,海门法院与南通市建筑法学研究会共建诉前调解机制。海门法院将27件建工诉讼案件委托给建筑法学研究会进行调解,截至8月31日,4名调解员已经调解成功16件。该调解室的主要职责为,接受海门法院委托,协助处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诉讼案件的调解;对当事人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开展诉前调解;接受法官委托,对涉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开展诉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案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需求,组织诉前鉴定;通过调解工作,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当事人依法经营、合理维权。

(范刘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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