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在主人眼中,自己养的宠物狗乖巧听话通人性,但在外人看来,尤其怕狗人士,看到狗狗还是会感到恐惧和惊慌。
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惊吓从而导致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
某日,袁某正在小区悠闲的散着步,不料顾某饲养的宠物狗却突然向袁某迎面快速冲来,事发突然,袁某心生恐惧、惊慌避让,致使其摔倒受伤。后经鉴定,袁某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事发后,袁某将顾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0849.73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顾某饲养的犬只未对袁某实施如撕咬、扑倒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范围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故袁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案涉犬只突然出现并向其快速靠近时,其无法判断犬只是否具有攻击性,基于犬只自身存在的危险性,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受伤。因此,袁某所受伤害与饲养动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顾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因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顾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8855.73元。
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表现为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比如撕咬、抓挠、扑倒等通常情形,也表现无接触式的,比如犬只靠近陌生人嗅闻、吠叫等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诱发其他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使所养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对其进行合理控制和约束,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别到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兴化法院 殷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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