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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二十年功勋成一梦

发布时间:2024-08-29 09:38:44 来源:中国报道

入职近20年的老员工,因上班睡岗1小时,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工作失误还是感情错付?近日,泰兴法院判决了这起纠纷案。

张某是A公司一部门经理,8月17日,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办公大厅休憩若干时间。半个月后,A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8月12日-16日调休,因8月16日开车至凌晨3:30到家,8月17日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

9月1日,A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再次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张某告知其,自己差不多休憩1个多小时。

9月8日,A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A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诉至泰兴法院。

经泰兴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A公司近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A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泰兴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泰兴法院 鞠绮 叶鲲鹏)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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