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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4-08-28 09:10:23 来源:中国报道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吴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时,不慎撞到路边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时张某的丈夫王某将张某所有的车辆逆向停放在路边。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借道通行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违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多个医院就诊治疗。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及张某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情况:针对保险公司抗辩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被保险人不会因为在自身车辆外发生交通事故就会转换为第三者,其被保险人的身份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改变,故其不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中,在本起事故发生前,张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张某系案涉车辆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张某在自身车辆之外因吴某、王某的过错导致受伤,张某系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故应认定张某属于本案事故中的“第三者”,因此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张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交强险的投保人在特定情形下能否认定为“第三人”,从而让相应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关键在于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均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不是投保人时,投保人就与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的危险失去控制力,也就具备了成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的条件。

(兴化法院速裁庭 朱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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