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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拍卖转让债务人股东瑕疵出资债权无效

发布时间:2024-08-27 10:12:46 来源:中国报道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勤免尽责,查清并归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履职行为。实务中,在强调清算效率的背景下,管理人在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款乃至催收对外应收债权时,管理人往往从提高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之考量,通常在制作的追缴股东出资、催收对外应收债权方案中提出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诉讼追缴;二是拍卖转让;三是破产程序终结后由债权人代表自行追缴等。本文着重就管理人直接将追缴股东出资款之权利拍卖转让之法律风险给善良管理人履职予警示。

2020年8月3日,某法院裁定受理启东市某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某宏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12月21日,某宏公司因无财产可供分配被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22年5月6日,某宏公司管理人根据其调查取得的某宏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将某宏公司对自然人朱某返还抽逃的出资款510万元;将某宏公司对自然人吴某返还抽逃的出资款490万元,合计1000万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上挂拍。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介绍载明,权利来源为工商登记部门记载等相关资料、企业账户银行明细,权利限制情况由买人自行调查等内容。2022年5月13日,郝某以成交价15万元竞得该标的物,并全额支付了拍卖价款。

郝某取得上述拍卖标的后,直接以吴某、朱某、朱某玲(受让吴某股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补缴出资款490万元及相应利息;朱某及朱某玲对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某宏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某宏公司破产管理人将上述债权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给郝某,郝某作为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通过法院送达诉状的方式向相关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郝某受让案涉债权程序合法,其有权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案涉债权。判决吴某向郝某支付 490万元及利息;朱某及朱某玲对吴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依照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资本维持原则的立足点在于规制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不当减少,防止资本徒具象征意义而没有实际财产与之相适应,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损害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各项有关资本维持的义务。该案中吴某抽逃出资显然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构成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故应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宏公司管理人不当处置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追缴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该处置行为无效。

向股东追缴出资是公司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股东抽逃 出资的本质系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产生侵权之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追缴抽逃出资系对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这决定了公司的追缴权不同于普通债权,公司与股东不得就返还出资义务的履行与否及多寡进行自由约定。又因实现该债权系为充足公司资本,故该债权的实现方式亦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公司不能任意处分。如不当处分债权,导致公司资本减损,则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从这个意义上讲,追缴出资亦是公司履行资本维持义务的一种方式。

某宏公司管理人向股东追缴出资同样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从权利角度而言,某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取得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的民事活动的权利。如果管理人发现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或者抽逃出资的,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额以充实公司资本。《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从义务角度而言,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向出资人追缴出资时,则应尽其所能履行相应职责,包括确定追缴对象和追缴事由、掌握瑕疵出资人的履行能力、穷尽包括诉讼在内的所有可能方式向出资人追缴出资等等,将相关情况及时、充分地向债权人披露,并提供追缴建议。追缴成功后,应将追缴所得纳入公司资本金;如果因此使得公司资产大于公司所负债务,则公司可能恢复清偿能力,并不必然被宣告破产。

管理人直接将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追缴权折价出售有违 资本维持原则。首先,在破产程序中追缴出资的根本目的仍然是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管理人的此项权利来源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如前所述,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出资。因此,管理人也无权调整追缴出资数额该案中管理人形式上追缴的是吴某的全部抽逃出资,但实质上已将拍卖所得作为追缴的最终结果,如拍卖合法有效,则公司再无向吴某继续追缴出资的权利,故应当认定其以行为对追缴出资数额作出了调整。其次,某宏公司管理人未能尽力追缴,在股东履行能力不明的情况下,将案涉债权超低价拍卖不当。案涉债权起拍价屡次打折与吴某的实际履行能力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债权多次流拍不等于向吴某主张追缴出资难以实现。某宏公司管理人此种处置债权方式使得公司资本充实失去机会,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次,某宏公司管理人在对所谓“补缴出资款的债权”进行拍卖之前,并未向债权人就该笔债权的原因、金额、可能存在的诉讼及执行风险进行充分说明,债权人在未遣法律专业人员参会的情况下,难以在短时间内就是否同意拍卖上述“债权”作出合理的判断,所形成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可能无法代表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最后,管理人的折价拍卖行为使得公司丧失摆脱破产原因的可能,将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如前所述,在未穷尽追缴手段的情况下,股东履行能力如何、公司有多少资本金可以被收回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收回的资本金大于公司所负债务,则公司恢复清偿能力,破产原因消失;如果收回的资本金大于拍卖价款,亦可当然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而管理人的折价拍卖行为使得上述可能性被人为阻却,债权人仅得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则给债权人可能产生实质性的不公。

笔者认为作为破产管理人维护债权人利益是首要的,在追求清算效率的同时,还要把清算质量、清算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制订财产管理与处置方案时,不但要考虑程序上的合法性,更要考虑方案结果是否给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不公。诸如在追缴股东出资、催收债务人的对外应收债权中以拍代“追”的方式,应予慎用,务尽诉讼、执行之手段,以尽管理人应尽之责。

(海门法院 袁建生 江洲 戴英)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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