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执行局已将股东马某的出资款执行到位,并汇入管理人账户,可以进行再次分配了!”伴随着一阵清脆的电话铃声,民二庭法官助理张艺收到了管理人传来的好消息。
2023年1月,某运输公司因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院民二庭裁定受理了该运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经多方调查,查询到该公司的破产资产仅有银行存款6万余元,而经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高达50余万元,此种情况下债权清偿比例较低,但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四名股东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即负有补足认缴出资的义务。该运输公司债权人会议迅速作出决议,决定通过诉讼程序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管理人遂向本院提起了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兴化法院于2023年9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其余3名股东均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股东马某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2024年6月将执行到位的出资款汇入管理人账户。其后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将追收到的出资款用于清偿债权,最终实现全部债权100%清偿。
人民法院通过支持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做到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全额受偿,既有效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引导“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后,兴化法院将持续深化执破融合机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法官说法: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后,公司股东享有一定的期限利益,但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认缴资本较高、出资时间较长等“认”而“未缴”的现象。基于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兴化法院 张艺)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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