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信息中的车牌号码与实际信息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08-23 15:31:57 来源:中国报道

于某某于2022年4月1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交纳保费,某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号牌号码(冀J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等信息,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11日14时59分起至2023年5月11日14时59分止。2022年6月20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保险公司出险查勘时,于某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信息中号牌号码为苏F牌,该保险公司就此发现出险时于某某提供的行驶证信息与其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信息中的车辆号牌号码及住址不同,其余信息均一致。该保险公司以投保信息中的车牌号码与实际信息不一致为由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公司承保时获取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号牌号码、住址与于某某持有的真实行驶证载明的不一致,但载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与于某某持有的真实行驶证载明的一致,因此,能够认定投保标的即为于某某所有的案涉车辆。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出险查勘时,于某某已提供真实行驶证,即在保险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前,于某某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案涉交强险保险合同,故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就重要事项未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具有解除权。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该解除权行使有程序性要求,即需要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由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和公共属性,特别是具有及时有效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在认定保险公司交强险解除权时,应当严格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解除权条件。(崔佩玉)

责任编辑:石勇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