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某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办完业务出门后,在银行门外台阶前,因地面有油污致杨某某摔倒受伤。当日,杨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胫骨骨折累及踝关节;2.右腓骨骨折累及踝关节。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6120.91元。
某银行门前张贴“门前五包”责任牌,责任单位:某银行;包卫生:责任区卫生清洁;要求: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油渍、无烟头痰迹。某银行辩称,杨某某摔倒的地点已经出了银行的门,并且已经到台阶下面,杨某某受伤地点不在该银行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没有安保义务,杨某某摔伤属于意外,某银行对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门前张贴“门前五包”责任牌,其中包卫生要求在责任范围内无污水油渍。某银行应对其营业场所门前油污及时清理,保障客户的通行安全。杨某某受伤地点在某银行门前台阶下,应当认定为银行营业场所的延伸,某银行对其客户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杨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间为16点多,视线良好,地面有较大面积的油污,杨某某应更加注意自身安全,故杨某某对其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某银行对杨某某因摔倒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银行作为其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门前台阶下,应当认定为银行营业场所的延伸,银行门前张贴“门前五包”责任牌,某银行未及时将门前油污及时清理,导致杨某某摔倒受伤,故某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也提示相关机构不能觉得门前台阶等不属于其内部经营场所,就不尽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重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涟水法院 刘雅玲)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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