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补植复绿树木本月成活情况及我们履行树木管护义务的图片已经发到您的微信了,请查收。”今年3月份以来,盱眙法院“绿执组”的法官每个月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收到来自被执行人罗某的上述微信消息。
遇难题:60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何执行到位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罗某及其父亲罗某某非法狩猎夜鹭、黑水鸡等动物2万余只并出售,严重破坏了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及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同时,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罗某及罗某某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罗某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态修复费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我和我父亲二人都是农民,平日以种地及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父亲腿部有疾病,我本人还有2个正在上学的子女需要抚养,全家六口人共同居住在这个安置房内。”面对执行高压,罗某惴惴不安,“我们认罪认罚,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600多万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于我们来说,真的是天文数字,我们实在没有能力履行,希望法官充分考虑我们的家庭现状。”
巧破题:活化举措,打通财产类和行为类执行转化壁垒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抚平生态‘伤口’、恢复绿水青山才是目的。”这是盱眙法院在践行生态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的理念。
为避免环境资源案件“一判了之”“一罚了之”,破除当事人无力赔偿即终本、执行程序空转的通常做法,尽全力促使判决得到实际履行,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盱眙法院执行局迅速行动,通过设立在执行服务中心的环境资源案件“快立、快执”绿色窗口第一时间受理该案,并专门成立“绿执组”执行团队,负责该类案件的执行。
“我们建立了环境资源案件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机制建起来同时也要用起来。本案性质比较特殊,执行标的大,且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按照常规路径执行不是个好办法,建议执行局与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召开审执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本案的执行举措。”盱眙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学雷认真思索执行方案。
“环境资源案件的履行方式可以进行创新性的探索,能否考虑让本案的当事人也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替代履行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这一思路的引导下,“绿执组”成员迅速响应,在形成了初步的替代性履行方案后,再次召开审执联席会议,研究论证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及必要性。同时,在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罗某二人的磋商下,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及生态环境规律等因素,最终确定罗某二人以“补植复绿”树木生长到一定年限后所带来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及林木本身的产品价值折抵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秉持着科学、审慎、精准的执法理念,盱眙法院和泗洪县检察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补植复绿”替代履行方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赔偿6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应的替代履行方式为罗某二人需种植杨树200亩4700余棵,并对种植的树木承担管护责任10年零11个月,上述树木每年新增生态服务功能价值63万余元,待罗某二人的管护期限届满后,最终以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林木生态价值折抵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月的陈圩林场,春风和煦,万木生发。挖坑、埋树、填土、浇水……栽种现场一片忙碌,一棵棵杨树苗拔地而起,荒芜的土地迎来了它们的“新主人”。盱眙法院还邀请了泗洪县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及泗洪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监督见证罗某二人在200亩的土地上栽种杨树4700余棵,保证“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及规范化进行。
“考虑到你们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地以及你们的实际居住地都在泗洪县,为了便于你们后期有效履行树木的管护义务,我们把本次‘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执行场地放在泗洪县陈圩林场,希望你们认真履行树木管护义务,每月定期将树木成活情况及你们履行树木管护义务的图片发送到执行法官的微信。”离开“补植复绿”现场时,执行法官单军再三向罗某叮嘱道。
聚合力:协同履职,多元共执保障实效
为了进一步保证“补植复绿”的效果,盱眙法院协同泗洪县检察院与泗洪县陈圩林场、罗某二人签订协议,一方面约定林场方定期就树木不同生长时期所需要的浇水、除草、除虫、施肥等事项向罗某二人出具管护指导意见,告知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管护义务。另一方面约定盱眙法院与泗洪县检察院、泗洪县陈圩林场对罗某二人种植的树木进行定期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罗某二人及时采取补种措施并适当延长其管护期限;对于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视情况适当取消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还约定上述树木成材砍伐售卖款应当继续用于特定区域的生态林复种、扩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小侯,你跟几家协同单位约一个时间,我们共同去陈圩林场再次看看‘补植复绿’成效。”8月初,距离补植的树苗种下已有小半年,赵学雷再次来到补植地,此时的陈圩林场,一棵棵新树苗长势喜人,处处生机勃勃。
“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司法权威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理念,同时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让环境资源案件生效裁判长出‘牙齿’,不给受损生态环境打‘白条’。本案的执行举措,有力地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温情、温度与力度。我想,执行干警以前为申请执行人执回的是金钱,这一次,他们为大自然执回的是绿树成荫。”江苏省人大代表徐玲看到“补植复绿”成效后说道。(周婷、侯健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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