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某自1998年登记结婚。2021年,赵某某结识张某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1年至2024年赵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转账,总计转账金额23万元。2024年李某发现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后,认为张某某收取的赵某某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海门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某返还赠与钱款23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未经配偶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认定赵某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张某某应返还受赠财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当庭返还了其与赵某某互相转账的所有差额。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该案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认定无效,受赠者应当予以返还。
(海门法院 王赟)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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