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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灵活运用“案外人担保机制”,为诚信履约“加码”

发布时间:2024-08-13 15:55:50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启东法院和合法庭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巧妙运用“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5日,袁某某驾驶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与步行的罗某某发生碰撞,罗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后罗某某的近亲属因赔偿问题和袁某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袁某某,多次从情理法等方面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袁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无奈履行能力有限,希望能分期偿还。对此,罗某某的亲属对此存在顾虑。为充分表明还款意愿,袁某某邀请其亲属袁某和王某某进行担保并参与调解。

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担保,向原告、被告及担保人三方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类型和法律后果,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袁某和王某某表示知晓后,坚持愿意为袁某某提供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保证承诺书。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袁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当场给付现金4万元,余款分期支付,袁某某的亲属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因债权人担忧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达成的情况时有出现,导致调解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若有还款能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方案提供担保,将极大地打消债权人的顾虑,同时也能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诉讼权益,促进案件高效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上述规定为民事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快速履行。本案中,面对巨额的赔偿款,由袁某某的亲属为其提供担保,可以进一步维护受害方的胜诉权益。

(启东法院 吴友志)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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