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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予拘留仍不悔悟 预拒执示警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08-08 09:29:27 来源:中国报道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有消极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形,针对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靖江法院积极探索“预惩戒”制度,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不同程度合理适用预罚款、预拘留、预限制消费(以下简称“预限高”)、预纳入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预纳失”)以及涉嫌拒执罪预告知等“预惩戒”措施,力求在强制措施的“刚”和善意文明的“柔”之间找到平衡点,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基本案情:

某塑料制品厂与曹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靖江法院判决,由曹某给付塑料制品厂货款292147.3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因曹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塑料制品厂遂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仅发现曹某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财产线索,靖江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提供线索称其在南京发现了被执行人行踪,执行人员立即出发赶赴现场,将曹某拘传至靖江法院。双方来到法院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曹某进行执行谈话,并组织双方协商,然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后经调查发现,曹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名下车辆过户登记至其女儿名下,但车辆一直由其控制使用。拘留期满,执行人员对曹某的微信记录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其在执行期间为了隐匿财产利用其女儿银行卡转账的线索。执行人员对曹某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罪进行了预告知,并就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和后果向曹某进行了释明,告知其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预拒执”示警下,曹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与其女儿共同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近日被执行人曹某已经按约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款项,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行为,对拟采取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被执行人,送达《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通过警告和提醒,体现了刚柔并济的执法理念,既让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又教育督促被执行人改正错误、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靖江法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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