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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纷争,法官现场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7-30 10:57:44 来源:中国报道

合同签订后,发现厂房设施有缺陷,租赁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近日,乙公司负责人就碰到了这个难题。

原来,2022年8月,乙公司为了寻求更好发展,在经过多次市场调查后,看中了兴化市临城街道开发区单家路某厂房,在经过多次协商后,成功和甲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双方因厂房防水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终于,随着一场暴雨的不期而至,双方的矛盾彻底爆发了。

“已经到了交租金的时间,为什么不给钱?”

“你们交付的厂房漏水,泡坏我多少设备?我还没向你们要误工费和设备损失费呢!”

......

双方争执不下,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厂房租金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兴化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许志兰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且涉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若无法及时有效化解,将会进一步扩大损失,从而激发更大的矛盾,于是便决定前往现场进行查勘,确定厂房现状。来到案涉厂房后,许志兰仔细勘查了厂房天花板及周边环境,发现确有漏水情形,这对厂房内设备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巨大风险。

“如果解除合同,我们的损失怎么办?”甲公司负责人向许志兰发问。许志兰一边安抚,一边作出解释,鉴于乙公司在租赁期间已经购置部分设备,产生大量前期投入,而重新选择厂房亦将产生巨额费用,这些都会让乙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再让其承担非自己一方导致的停工期间厂房租赁费用显然对其不公平。调解现场,许志兰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双方当事人提出所有疑问。

通过现场勘查,许志兰发现乙公司已将主要设备搬离,现场仅存部分原料、库存产品。她认为,乙公司租赁厂房,其目的是安全经营、生产,如今厂房因防水设施不齐全,导致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该租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思虑再三,许志兰决定从情法融合、风险得失等方面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

“这个调解方案行,我同意!就按您说的办!”经过1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说道。最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各自损失自行负担。至此,该纠纷顺利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确实感到法官为我们的案子费心了,真正做到了把百姓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调解协议签订后,乙公司负责人连连称赞。(范成功)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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