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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转贷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7-29 16:20:18 来源:中国报道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钱款的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然而一些出借人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以谋取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借贷合同还有效吗?

2020年1月至9月,钱某向王某、陆某夫妇二人陆续转账出借345万元。王某、陆某向钱某出具了借条,承诺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并支付钱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后王某、陆某未按约还本付息,钱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王某、陆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63万余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钱某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

王某、陆某辩称,钱某出借钱款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双方借贷无效;王某已向钱某归还部分钱款,对钱某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均不予认可。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钱某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在出借案涉钱款期间尚有银行贷款 600 余万元,远超于其向王某、陆某出借钱款的金额,钱某亦未举证出借资金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在此情形下,钱某向王某、陆某出借资金构成贷款转贷。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对于利息及律师费的约定亦无效,王某、陆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钱某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陆某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王某、陆某向钱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年利率按照出借钱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此标准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视为返还本金。近日,海门法院判决王某、陆某返还钱某7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王某返还钱某3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钱某与王某、陆某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对利息及律师费的约定亦无效,钱某无权请求王某、陆某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王某、陆某作为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享有占用资金的利益,故钱某在要求王某、陆某返还款项的同时,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

(海门法院 廖莉莎)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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