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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07-29 16:16:00 来源:中国报道

由于支付方式日益便捷、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碍于情谊等因素,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等证据的情形不在少数。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向出借人主张返还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11月,李某向某建筑公司转账142200元,并附言“付混凝土材料款”;2020年12月1日,李某向案外人蔡某转账119000元,并附言“挖运土方款”;2020年12月11日,李某向某建筑公司转账12720元,并附言“保险费”;2021年1月22日,李某向某建筑公司转账700000元,并附言“某建筑公司暂借款”。李某称上述款项合计973920元均系某建筑公司向其所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某建筑公司辩称,某建筑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未订立借款合同,无借贷合意,且某建筑公司未使用案涉款项。李某的转账系其根据案外人赵某的指示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在收取相应款项后即按照赵某的指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为证明其抗辩,某建筑公司举证了请款单、转账记录等证据。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李某仅以没有证明形成借贷合意的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若某建筑公司能够对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可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某建筑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李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举证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举证使得双方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海门法院 廖莉莎)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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