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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辱骂同事,法院:侵犯名誉权,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24 11:32:17 来源:中国报道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平时在使用微信群等聊天软件时,除了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外,还要依法履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启东一女士就被同事在工作群中辱骂诉至法院维权,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陆某(男)系同事关系,两人同在启东一家园林公司工作,公司安排陆某为片区工作负责人,张某担任公司会计,负责出纳审批及核算。一段时间工作下来,陆某认为张某影响了其在公司的权力,便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斥责张某,并故意挑剔张某工作,致使张某无法正常工作。但张某为了能够保住工作且不破坏与陆某之间的同事情谊,便一忍再忍。不曾想,这样的行为更加纵容了陆某的行为,一天下班后,陆某在与张某等八人的工作群内,出言辱骂张某,并发表张某与公司老板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言论,张某不堪忍受,于是报警向当地派出所求助。在民警的帮助下,陆某暂时停止了辱骂,该纠纷由公司负责人出面进行协商。但之后,陆某仍不时在现实中和线上不同程度出言辱骂张某,张某精神上几近崩溃,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陆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影响程度及侵权损害结果,于是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起初,陆某态度强硬,坚称对张某只是工作上的批评,不认为自己的辱骂行为会对张某造成影响。张某则表示,只要陆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侵权并在微信群内向张某公开道歉,精神损失费无论多少都可以。陆某辩称,其在公司是片区领导,公开道歉自己会颜面尽失,不同意张某的调解方案。

见陆某态度强硬,法官遂将民法典相关条文摆在了陆某面前,释法明理并严肃批评教育了陆某。并告知陆某,公然辱骂他人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较重的也可能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明确的法律条文,陆某才认识到自己确实违法了,立马答应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支持下,张某与陆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陆某停止侵害张某的名誉权、人格权,在约定的时间前通过涉案微信群向张某发表道歉词,并一次性贴补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微信群也是大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公共空间,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在微信群内文明用语、理性互动。

(启东法院 常盼盼)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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