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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擅自转移法院查封的机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20 14:09:15 来源:中国报道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门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夏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某货款74500元。因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某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保全时法院曾查封夏某名下电脑绗缝机4台、型号为JBJ卷被机一台,执行过程中发现夏某已将其擅自转移,海门法院未能获取上述财产下落。除被转移的机器设备外,夏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债务,夏某直接选择“摆烂”。

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海门法院审理,夏某自愿认罪认罚。近日,夏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对拒执罪“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官需要根据个案具体的情节,考量入罪及量刑标准。该案中,法院对夏某名下机器采取“活封活扣”,系为了不影响夏某正常经营,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而夏某拒不履行义务,擅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符合拒执罪的入罪条件。

(海门法院 张丽敏)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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