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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11 16:04:06 来源:中国报道

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上具有重大进步。近日,姜堰法院依法适用该新规则,审理并判决了首例案件。

杜某于2022年10月与某托育公司签订了托育协议,并缴纳托育费4888元。然公司在未通知杜某的情况下将杜某的课时转让给案外人李某,后杜某带孩子到李某处上课遭拒。杜某遂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杜某与公司签订的托育协议;公司返还杜某托育费4833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杜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4年5月,杜某将公司股东翟某、刘某、钱某诉至本院,要求三名股东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杜某认为,翟某、刘某、钱某虽未届至出资期限,然某托育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三人应履行加速出资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姜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因某托育公司已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执行程序,应认定属于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杜某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翟某、刘某、钱某提前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本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宋琪)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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