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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民一庭发出今年首份不予司法确认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9 15:11:48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甲、乙两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审查,甲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但甲、乙两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债权转让未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故裁定驳回了甲、乙两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系该庭发出的今年首份不予司法确认裁定书。

建筑领域用工量较大,保障农民工群体利益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原因和主要目的,而工程款的正常支付恰恰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关键。工程款正常情况是跟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按比例支付的,一旦剩余工程款全部或者部分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无法兑付,债权转让影响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对其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该制度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有力举措之一。

人民调解虽然具有自愿性、便利性、快捷性等特点,但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各方当事人除两厢情愿外,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以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否则,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然,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以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范刘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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