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有时效性的,你知道吗?近日,泰兴法院判决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A公司日常经营中收到B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C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A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发起提示付款,此时票据已到期,后又于2021年11月9日向B公司发起线上追索。此后,无其他追偿行为。直至两年以后的2023年7月4日到泰兴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前手B公司清偿票据款项。那么此时,票据追索权还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A公司是2021年7月13日发起提示付款,后于2021年11月9日向B公司发起线上追索,上述追索行为已产生追索权时效中断的效果,并自该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追索权时效期间。可A公司的立案时间是2023年7月4日,此时其票据权利已超过法定时效,故而丧失了向票据前手追索的权利。
法官提示:
商事行为一般产生在正式的场合,所涉及的往来款项也会比较大额,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时,要注意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收到的票据在何期限内提示付款,又如合同订立的要求等等,只有了解商事领域的各项法律规定,依法经营、依约办事,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泰兴法院 徐敏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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