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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照片引发的网络侵权事件

发布时间:2024-07-08 09:05:01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明星、偶像等网络热点被频繁讨论,各家粉丝之间也常起争执,然而部分人却将此行为发展为人身攻击,借此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一些诋毁他人的信息。近日,泰兴法院黄桥法庭判决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李女士是一个日漫迷,特别喜欢一部侦探类日漫中的A角色。那天,李女士与其喜欢的人物形象海报合影,并做了一个飞踹的动作与同部日漫中的另一个B角色海报合影。随后,李女士在自己的多个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该组照片,配文“母女合影了,我女世界第一”,并在与其他网友的互动中回复“其实这是一个飞踹的视频”。在李女士这组照片发布不久后,她的网络社交平台上就迎来了很多吐槽的声音。李女士随即回应飞踹只是摆拍动作,是错位,并没有真的踩上去。

但飞踹的举动还是引起了大量B角色粉丝的不满,王先生就是其中一员。王先生将李女士和网友们的互动留言“其实这是一个飞踹的视频”截图发布在自己的多个网络社交平台上,并配文“A角色粉丝小太妹踹人物立牌,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店员把这块区域围起来了。防的就是这种没素质的太妹!!”。随后,王先生又多次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用粗俗的配文发布有关李女士的不当言论。庞大的浏览量和转发量让李女士被更多的人“关注”,李女士知道谣言必须止于源头,于是李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本案原、被告虽然是同一动漫作品中不同角色的粉丝团体,但不能将对于虚拟角色的喜恶转嫁到现实生活中来,并升级为侵权行为,破坏健康的网络环境。原告李女士发布的脚踹B角色海报的照片虽不文明,被告王先生可以指责,但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王先生个人网络社交平台上有较多的粉丝,相比普通用户,有较高的影响力,其在网络社交平台使用“臭脚”“太妹”等侮辱性词汇,导致原告的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泰兴法院确定被告王先生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的方式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登载声明,向原告李女士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泰兴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泰兴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先生负担。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言论时需谨慎,随意侵害他人名誉权,不仅会被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共建共享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泰兴法院 刘世浩  鞠杨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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