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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现场监督被告履行,深化执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4-07-05 17:39:38 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李某诉被告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门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16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30000元,尚需支付130000元,钱款于2024年4月28日前履行完毕。原告李某起诉的同时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50000元,该院保全组冻结了被告汤某某名下银行存单150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汤某某表示除被冻结的银行存单外没有其他款项能马上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对银行存单的冻结以便支付赔偿款,但原告李某又担忧申请解冻后被告反悔。经审理法官释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2024年4月18日由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汤某某名下的银行存单冻结的同时,被告将该存单取出后转账支付给原告,上述事项由法官现场监督进行。经法官现场制作笔录确认,原告打消了心理担忧,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银行完成解冻、取出银行存单、转账全部流程,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全部得以履行完毕。

该案是人民法院能动为民司法,深化执源治理的有益探索,有效缩短了申请人兑现胜诉权益的期限,在兼顾公正的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今年以来,海门法院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从扭转执行案件增长趋势着手,从源头治理,以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终极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把能动为民司法贯穿始终,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海门法院 张凯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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