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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租电脑“断供”还“拒还”,租赁变买断

发布时间:2024-07-05 17:24:14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共享经济随处可见,在先试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下,电子产品租赁服务也应运而生。在交易双方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切莫“超前消费”变“超钱消费”。

原告某服务商行是某二手电子产品网络租赁平台的入驻商家。2023年4月17日,被告漆某通过平台向原告某服务商行租用一台游戏笔记本电脑,月租金380.25元,租期12个月。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预付了第一期租金,原告按约定寄出设备,被告签收设备后,自第七期交租日起,未再支付租金。截止2024年2月20日,被告漆某已逾期超过124天。期间原告某服务商行多次联系被告漆某,要求其按约定支付买断款3267.5元,遭到被告漆某拒绝。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租赁电脑前,原告某服务商行(甲方)与被告漆某(乙方),案外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漆某租赁的游戏笔记本电脑名称及租赁期限,总租金4563元,设备买断价格5999元,已付押金450元,被告漆某每期应付租金380.25元,共计12期;租赁期间内,被告漆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的,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被告漆某同意无条件按约定买断租赁设备;买断价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被告漆某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情形后,原告某服务商行向被告漆某发送信息,要求被告漆某支付设备买断款未果。

法院认为:原告某服务商行与被告漆某之间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某服务商行作为出租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漆某交付了案涉设备,被告漆某作为承租人,亦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因被告漆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服务商行主张被告应买断设备并支付设备买断款,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协议约定的买断款计算方式,被告漆某应支付的买断金额为2887.25元(5999元-已付租金2661.75元-已付押金450元)。

许多人喜好网络分期、租赁等“低成本”消费方式,但要注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消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进行网络平台租赁活动时,要选择有正当资质的平台,谨慎考量合同内容,还要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莫要贪图一时享受,超前消费后又无力承担,最终得不偿失。

(淮阴法院 张晶晶、张麒兵)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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