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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猫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4-07-02 11:45:00 来源:中国报道

2022年,郑某通过网络向高某购买一只宠物猫,在选定其所购猫之后,要求高某对该宠物猫进行了绝育。后高某收到猫后,发现猫患有耳螨等疾病,经治疗该猫已经痊愈。郑某以高某出卖的宠物猫不健康,同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解除案涉宠物猫买卖合同,并退款退货。

网络购物已经非常普及,因网络交易所存在的消费者无法现场看到所购物品实物的因素,故为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 规则,但该规则亦有例外情形,本案中所购宠物猫就是例外情形之一,因该猫在交付给郑某之前已经按照郑某的要求进行了节育手术,故该猫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宠物猫经郑某要求进行了节育手术,即已经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了“定作”,此种情况下,再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亦不利于交易市场的稳定,因此对郑某以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高某交付的猫患有耳螨等疾病,但该疾病亦非严重的疾病,且经过治疗,案涉猫已经痊愈,高某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根本违约,故郑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猫款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高某交付的宠物猫患有疾病,郑某因治疗该猫花去治疗费用873元,高某应当赔偿郑某该费用。同时高某履行合同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亦造成了郑某的损失,除郑某实际支付的医疗费873元外, 该院酌情确定高某再行赔偿郑某损失1000元。(符爱梅)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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