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12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增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风险意识。6月25日,姜堰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邀请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旁听本次庭审。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兰任某财富公司姜堰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团队长、业务员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公众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月息宝”“单季盈”“双季丰”“年年红”等产品,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率,通过线下、线上、基金等模式,开展融资业务,先后与10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2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
【庭审现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提醒】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3.参与投资须谨慎、理性,不要贪图小利,避免被“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冲昏头脑,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钱昀)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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