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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滚”字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2 15:34:49 来源:中国报道

“我俩在法院签的协议,你违约了,你还要给我违约金。”

“滚!”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出境务工服务,张某向该公司缴纳了定金。但张某未能如愿被安排出境,遂要求该公司返还定金85000元并承担律师费5200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24年1月22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载明:“一、某公司应当退还张某定金75000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给付;二、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张某可于某公司违约次日起按总额8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200元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因疏忽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定金返还给张某,张某便通过微信向该公司负责人追要。该公司负责人于2024年2月2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75000元。然后,就发生了开篇的那段对话。

“调解时退让了10000元,他不按期给,还让我滚”张某越想越气不过,一纸诉状再次将该建筑公司诉至姜堰法院,并且拒绝诉前调解。

【办案过程】

在了解了具体案件事实之后,案件承办人民一庭庭长代西华在庭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向原、被告释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希望双方能够弥合分歧,达成调解。原告认为,出国务工未能成行,被告又迟延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负责人认为,公司在迟延履行一事上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但经原告提醒后立即给付了,且原告对未能出国务工一事存在过错,公司为原告出国劳务办理各种手续也花费了费用和时间,其心中也有一定怨气。庭审中,代西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析法理、明情理,说明不能仅仅因为赌气就提起诉讼,强调诉讼需要花费时间和经济成本,并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最后成功促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评析】

调解以其协商性、非对抗性而成为纠纷解决重要途径。诉源治理的大背景下,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以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人民调解的重要成果,其效力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人民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协议,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搁置争议的结果,被告逾期也仅仅2天,未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原告身在安徽委托了湖北的律师到姜堰诉讼,诉讼成本较高,若双方对判决不服又必然会增加新的诉讼成本,得不偿失。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多轮诉讼带来的讼累。

(姜堰法院 王晓理、王润辉)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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