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债务人违规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4-06-21 16:51:01 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诉被告薛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海门法院立案受理后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钢结构公司支付被告薛某工伤保险待遇14万元;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如原告某钢结构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支付被告薛某违约金20000元。

达成协议后,原告仅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80000元,为逃避付款责任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简易程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该公司注销登记。因原告未履行第二期付款义务,薛某向海门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因某钢结构公司已注销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薛某故以被执行人违规简易注销登记为由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帅某为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明知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通过简易程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第三人帅某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故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帅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帅某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该院根据薛某的申请恢复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帅某强制执行。近日,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案件执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简易注销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违规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未经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为由,要求股东或作出书面承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债权人可以基于以下两种情形追加股东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有限责任制下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除确实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外,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人不能简单通过简易注销登记企图逃避责任,违规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仍然应当承担公司的付款义务。

(海门法院 张凯杰)

责任编辑:石勇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