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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死者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2-11-23 11:07:23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张宝林)2022年1月份,被告张某驾驶搭载洪某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告叶某父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叶某父亲倒地身亡,公安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对于死者死因分歧较大,申请鉴定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交通事故致死者灶性右颞顶脑挫伤出血,左胸及左肘部皮肤擦伤,上述损伤较轻微死者符合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死者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以5%-10%为宜。原告在诉讼请求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等总损失1238713元,因考虑被告自身年龄已经70岁和相应的经济能力,只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总损失的40%,被告要求按照鉴定机构的参与度即按照总损失5%-10%进行赔偿,双方分歧巨大。

【分歧】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考虑参与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意见:

不考虑参与度

特殊体质非受害人自身过错,不存在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死者患有心脏疾病,非其过错,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并未规定因果关系可以减轻,故不应当考虑参与度。

按照参与度进行判决

本案中死者死亡的原因既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也有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对于死者死亡的原因系多因一果,对于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经鉴定机构鉴定,应当按照参与度来认定被告赔偿责任。

应当将参与度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的因素考量,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参与度因素

本案中交通事故系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损伤不大,但死者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因交通事故病发,结合具体案情和上述考量因素,应该酌情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考虑参与度因素。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无论是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只是把受害者自身过错作为减免侵权人责任的因素,没有把原因作为减免责任,侵权行为包括四大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死者死亡的原因既有交通事故损伤因素,也有死者自身疾病的因素,不考虑参与度的原因在于如果未发生交通事故,死者自身心脏疾病可以通过自身治疗和平常的注意加以控制,不至于发生意外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按照参与度意见处理,会造成那些年老或者患有疾病的特殊体质人群权利保护失衡问题,恐引不良社会导向,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如完全不考虑参与度,如第一种观点所述,死者自身疾病并非受害人过错,不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但对于普通大众认知而言,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并不严重,对于造成的死亡后果如果让侵权人全部承担12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暂且不谈,就该案的处理结果也难让民众普遍认可。

对于参与度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作为认定被告承担责任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并无异议,对于被告过错业经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对于因果关系,死者死亡的原因经过鉴定机构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死者死亡原因包括其自身严重心脏疾病、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情绪激动等因素会诱发、促进其冠心病发作,死者的自身心脏疾病只是一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风险因素,但不能因此认定该特殊体质系死者存在过错,参与度意见为以5%-10%为宜,该鉴定系医学上因果关系的确定,系自然领域的判断,并非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之判断,本次事故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死者的死亡系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诱发因素既包括死者自身的疾病,也包括本次事故的外伤、和交通事故发生情绪激动等多重因素,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参与度等因素,本院判决酌定被告张某承担原告总损失的30%共38万余元,判后被告服判现已生效。

综上,对于因受害人特殊体质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纠纷,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具体事实、参与度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以期实现个案及整体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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