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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该如何界定?法官有话说!

发布时间:2024-06-21 10:24:24 来源:中国报道

欠款超过三年还能不能起诉?诉讼时效该如何界定?近日,泰兴法院民一庭判决一起民事借款纠纷案件,本案承办法官就诉讼时效的界定进行详细说明。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借款交付,即时被告通过尾号“9038”的手机号码给原告发短信,称:“钱已收到”。2018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借款时所用尾号“9038”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消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在原告第一次催要债务时,被告回信表示会尽快偿还,但之后随着时间的流逝,无论原告发多少短信,被告都没有回复。无奈,原告于2024年1月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24年2月成功添加被告微信。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和原告系中学同学,已经认识好多年,双方关系一直不错。因自己经济上有困难,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本承诺6个月后偿还,但由于资金实在周转不畅,这才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从2018年下半年至今都没有和自己联系,自己也并不知道原告一直在催要。若原告所述为事实应拿出证据证明,同时原告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纠纷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2018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尾号为“9038”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有证据表明,该手机号码为被告借款时所用号码,原告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其于2021年11月向被告最后一次催要借款的短信已成功发送,故自该日起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截至2024年1月19日原告起诉之日,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于2024年2月向原告发送的微信消息中称“欠钱还钱是应该的,只是没有困难就早还,有困难会晚还”,表明被告作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故即使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被告在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有话说:

诉讼时效制度即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后果,从而起到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力的作用。实践中,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致使债权超出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故而,权利人应积极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留存好相互之间催要借款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应原始载体等证据,亦可要求义务人重新制作欠据、还款计划书等,或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兴法院 吴秋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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