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许钱)张甸法庭采取“法庭+司法所+村委会”联动机制,促成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圆满化解,发挥了“1+1+1>3”的协同效应,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简介
本案中,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姜堰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该事故中多处受伤,先后在泰州市姜堰中医院、泰州市姜堰区蔡官医院住院、门诊治疗,自己垫付门诊住院医疗费。
案件受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承办法官符爱梅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因被告的经济情况不佳,原告将所有损失项目标准变更为按照最低标准主张,只为尽快拿到部分赔偿款弥补自身的损失。
查清事实后,符爱梅法官本可径直宣判,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认为该案即使判决,矛盾纠纷可能依然存在,且不一定能达到双方当事人的预期。于是,符爱梅联系司法所,希望能联合司法所对该案进行调解。司法所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联系被告村委会干部了解被告家庭情况,约定时间至被告家中调解该案。
下午,张甸法庭符爱梅审判团队、张甸司法所调解员孔晓伟及村委会干部一行人至被告家中,合力与被告进行沟通。符爱梅以案释法,调解员孔晓伟耐心劝说,村委会干部为其分析利弊。被告从开始的抗拒到后期犹豫再到产生调解意向,经反复沟通劝说,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案通过三方共同合力进行调解,将“关爱民生”落到实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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