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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兑现胜诉权 “交叉执行”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4-06-13 09:40:05 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黄某与被告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严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745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因严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黄某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500元及利息。启东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强制执行到位3988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2月12日,经启东法院报请,南通中院指定,该案由海门法院继续执行。海门法院接受指定后即刻冻结了被执行人严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随后向被执行人严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严某至该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名下财产。2024年1月3日,严某至海门法院接受调查,该院向其释明了作为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而不履行的,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侦查。迫于执行法官给予的压力,严某表示现在在工地上干活没有多少收入等到年底能收到一部分工资,表明愿意在农历新年前将本案处理完毕,但希望申请执行人能为其减免利息。期间执行法官持续与被执行人严某沟通执行款的进展情况,2024年2月7日农历新年前夕,执行法官再次通知被执行人严某至该院执行局,责令严某履行本案义务。谈话中因借款利息问题被执行人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严某希望申请执行人能考虑其难处减免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利息部分数额较大不愿放弃。经执行法官耐心组织协调,申请执行人黄某愿意为被执行人减免一部分利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向该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该案得以全部执结。

海门法院通过交叉执行进一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题,把交叉执行作为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切入点,以此破解执行难,实现公平正义,有效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施以来,第132条规定第二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未能得到有效适用。2021年实施的该规定2020修正中,第74条第二款关于指定执行的条款亦得以保留,该条款适用的目的在于有效化解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效能,化解执行积案、难案。通过交叉执行,执行法院将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形成有力执行监督,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

(海门法院 张凯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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