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常会选拔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比赛,这对于增强集体荣誉感及锻炼学生自身意志力很有帮助。但学生训练过程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淮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体育训练过程中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王某是某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被选拔参加辖区举办的体育比赛。训练期间一天早晨,王某因个人原因迟到,老师先让王某进行热身准备活动,并对其进行跨越式跳高动作要领指导。但王某跳高时总是屁股先着地,动作错误,老师为了纠正其错误姿势,防止后续跳高脚落地不稳,形成错误姿势依赖,故将厚垫子换成薄垫子。不巧的是,垫子更换之后,王某在跳高中身体压到手臂导致骨折。
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王某家长认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却认为已尽安全义务,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淮阴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训练当日王某多次存在动作不规范情形,学校未确保王某身体与心理足够安全的情形下,坚持让其训练,且更换了正在使用的训练防护垫,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与王某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综合各方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学校承担80%的赔偿。
【法官提醒】孩子在校期间不管因何受到伤害,都是家长、老师最不愿看到的事。因此,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各方协力共同为孩子撑起安全“保护伞”,一方面家长应该关心关爱孩子在校生活,引导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提升危险意识,另一方面学校应做好常规安全教育,制定规范课程设计,做到因人施教、有序训练等。
(淮阴法院 蒋金凤 陈婷婷)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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