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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枫”景:姜堰法院顾高法庭调解审结“狗追人”致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18:41:01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姜堰法院顾高法庭在娄庄镇巡回审判点巡回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在骑行电动三轮车途经被告刘某、堵某家门前的道路时,被两被告饲养的犬只追逐吠叫而受到惊吓,原告在避让过程中不慎撞到路中央的铁路涵洞口,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两被告拒绝承认是自家饲养的犬只造成损害,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报警处理,经派出所协调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身损失。

因事故发生地位于娄庄镇,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将该案件安排在娄庄镇巡回审判点审理,一是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原、被告的住处均距离巡回审判点较近,二是顺势开展普法宣传,当地群众养狗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养狗护院的习惯,而且多为散养,该案发生后,当地群众均在观望之中,看法院如何断案。

为查明案件事实,庭前,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方申请,依法调取了事发地段治安录像视频及接处警记录。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承办法官结合证据进行了释法明理,分析了利弊关系,但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后,承办人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交流,听取了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并适时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旁听人员均表示,希望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地处理本案。

为钝化矛盾,促使案结、事了、人和,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几经努力,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性赔付一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一起狗追人造成人受伤案件就此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满意,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要认识到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抛弃“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加强对犬只的日常管理,逐渐形成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局面。

下一步,顾高法庭将持续聚焦司法服务需求,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让巡回审判点成为法庭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的温度。(陈曦)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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